参见“傣”(2242页)、“傣族”(2244页)。
蒙古尼伦诸部之一。又作山只昆、珊竹、撒勒只兀惕。与成吉思汗所出孛儿只斤氏同宗,为成吉思汗十世祖孛端察儿之兄不合秃撒勒只之后裔。辽、金时,分布于今呼伦湖以东的辉河与伊敏河上游地区,与※合答斤(合底忻)部
元朝大臣。又译卜怜吉带(台)、不怜吉歹(带、台)等。蒙古兀良哈氏。中书左丞相※阿术之子。初任宿卫,世祖至元十七年(1280),父卒,以勋臣子袭领父军。二十年,与史弼统军镇压建宁黄华起义。二十七年,镇压
即“拾瓦戛缩”(1621页)。
见“纳速卫”(1270页)。
见“焉耆”(2022页)。
藏语音译,意为“头人”。解放前四川甘孜麻书藏区地方基层组织之头人。为世袭村长。一般每村1—2人。个别村有4人者。主管全村事务,每年每人需有两个月到保证公署值班,自备伙食,无报酬。领有一定数量的耕地、“
?—44高句骊国第三世王(《魏书·高句骊传》记第三世王名“如栗”,其为第四世王)。一名莫来。琉璃王※类利第三子。聪慧有大略,立为太子,掌“军国之事”。琉璃王三十二年(公元13年),以寡兵奇袭破夫余来犯
见“乙毗咄陆可汗”(5页)。
书名。清政府为维护和巩固对内蒙古的统治,在蒙古族习惯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套法规。崇德八年(1643)初颁,乾隆六年(1741)重订,六十年(1795)再次增订,以蒙、满、汉3种文字刊印颁行。共12项,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