奇三
亦作齐三。达斡尔人。※布特哈八旗衙门副总管。以黑龙江将军舒亮、副都统安庆屡克扣布特哈官兵俸饷钱粮,以贱价逼买欲上贡的貂皮,每逢五月楚勒罕(集市)大会之时逼勒供亿羊酒诸物,加之当事者贪求无厌,布特哈兵民备受欺压、盘剥,甚苦之。时,部卒被省城兵殴辱,反遭将军治罪。远恨近愤,促其列款成书,请于母,母曰:“救一部出汤火,即死不辱”(《黑龙江外记》卷5)。遂于乾隆六十年(1795)偕同部人潜至木兰行在首告御状。敕问得实,将军、副都统处绞,以下皆论罪,而奇三和总管舍尔图,反以越分上书之罪被遣戍伊犁。
亦作齐三。达斡尔人。※布特哈八旗衙门副总管。以黑龙江将军舒亮、副都统安庆屡克扣布特哈官兵俸饷钱粮,以贱价逼买欲上贡的貂皮,每逢五月楚勒罕(集市)大会之时逼勒供亿羊酒诸物,加之当事者贪求无厌,布特哈兵民备受欺压、盘剥,甚苦之。时,部卒被省城兵殴辱,反遭将军治罪。远恨近愤,促其列款成书,请于母,母曰:“救一部出汤火,即死不辱”(《黑龙江外记》卷5)。遂于乾隆六十年(1795)偕同部人潜至木兰行在首告御状。敕问得实,将军、副都统处绞,以下皆论罪,而奇三和总管舍尔图,反以越分上书之罪被遣戍伊犁。
清内蒙古诸旗之一。在今内蒙古自治区昭乌达盟南部。东界奈曼旗,西界喀喇沁旗,南界土默特旗,北界翁牛特旗。元为辽王分地,明为蒙古喀尔喀部所据,后自该部析出一部,称敖汉(蒙古语意为“老大”)部。向役属于察哈
青海伊斯兰教第二大清真寺。位于青海循化街子村西。建于明初,后屡经扩建。寺内最高建筑邦克楼,高三层,六角带斗拱屋顶攒尖作轿子项式,屋脊处覆以绿色琉璃瓦,自成一院。礼拜殿有前卷棚、大殿及后殿三部分,大殿与
见“里”(1080页)。
即“哈密”(1630页)。
唐代吐蕃职官之一,亦是一种经济制度。吐蕃赞普松赞干布统一吐蕃,定立管理制度,以完善吐蕃政权,委5名官员专管经济贸易,称“五商贾”。经营范围主要与吐蕃邻族或邻区交易,据《德乌佛教史》载,其经营的地区及主
即“朵儿班”(840页)。
明代藏区部落名。又作阿着簇。属洮州卫(治今甘肃临潭)。成化十九年(1483),族人札卜节来朝,贡马、驼及佛像、盔甲等物。赐宴并彩缎、绢、钞有差。后,其首领及族人与明廷保持经济、政治联系。弘治二年(14
?—1864清末贵州回民起义军首领。俗称“三帅主”。贵州盘县人。回族。出身于贫苦农民家庭。咸丰八年(1858)十一月,与张凌翔率领大坡铺回民起义反清,占领普安厅分城亦资孔(盘县分县)、兴义(今安龙)、
元末明初四川越嶲土官。彝族。元末为邛部州(治今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东北)招讨使。明洪武(1368—1398)中,归附。改为邛部军民州,任土知州。系后来邛部宣抚司之先世,用“岭”作姓的第一人。
?—535武兴国君主。略阳清水(今甘肃清水县西北西北)氐人。※杨集始之子。梁天监元年(502),以世子遣使赴北魏。次年,父卒,袭位。因年幼,国事皆委二叔杨集起、杨集义。受魏封为南秦州刺史、征虏将军、汉